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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政策研究中心:《俄罗斯联邦政府对芬太尼的管制政策》
2024-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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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对芬太尼的管制政策

摘要:芬太尼类物质属于阿片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变造衍生容易,滥用风险极高。现今芬太尼类物质对传统毒品市场形成了冲击,同时对各国毒品管制制度和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中国于2019年宣布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正式将其纳入最严格管控体系。俄罗斯也面临着严重的毒品威胁,俄联邦政府及禁毒部门高度关注包括芬太尼在内的合成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问题。尽管芬太尼在俄尚未形成大规模流行趋势,但俄将芬太尼类物质纳入精麻药品及前体管控清单中列管,将其列为二类管控清单管制物质。俄罗斯暂未出现大规模的芬太尼滥用现象,但俄禁毒部门根据国际毒品市场变化趋势和本国毒情,提前完善了芬太尼管制工作,为预防和阻遏芬太尼在俄出现大规模滥用奠定了良好基础。对俄罗斯的芬太尼类物质治理体系进行研究,有助于中国同俄罗斯在上述领域合作,共同应对芬太尼类物质滥用的威胁。


关键词:芬太尼 毒品治理 俄罗斯禁毒政策


芬太尼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泛滥对国际禁毒体系构成了直接冲击,是世界各国公共健康安全、国家安全与稳定所面临的现实威胁。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成本低廉、生产难度低、药效强等特点,是世界毒品消费市场的主流品种之一。在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芬太尼类物质的滥用引起了各国高度关注。芬太尼最早应用于医疗,为一种强效麻醉性镇痛药,属于类阿片剂,药理作用类似于吗啡,能激动中枢神经的阿片受体。芬太尼镇痛效果明显,其镇痛强度可达到吗啡的75~100倍、杜冷丁的1000倍,其衍生物的镇痛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在临床上,芬太尼一般被用于缓解癌症疼痛、重度急性疼痛等病症。同其他镇痛药物相似的是,芬太尼具有明显的耐受性,但没有封顶效应,极易出现过量致死风险,呼吸抑制是主要的致死原因。并且,在滥用芬太尼过程中,吸食者会产生明显欣快感,具备极强成瘾性。

一、俄罗斯芬太尼滥用问题的现状

芬太尼在俄罗斯的禁毒工作中主要被列入新精神活性物质行列。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整体形势成为芬太尼滥用的背景,同时俄对芬太尼的监管也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


总体而言,在俄罗斯政府和禁毒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9~2020年俄罗斯毒情总体稳定,其中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毒情有所好转,但整体上仍十分严峻。在毒品贩运方面,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特别是国际航班关闭、防疫措施导致国际人员往来和物流的管制所带来的阻碍,2020年被非法贩运进入俄罗斯的毒品数量有所下降。国外毒品流入数量下降的同时,俄罗斯国内合成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和非法销售则出现增长,尤其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增长情况较明显。同时与2019年相比,2020年与毒品相关犯罪的数量基本持平,下降了0.2%,为18.9905万起。根据俄罗斯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的调研数据,大麻类与合成毒品是2020年俄罗斯毒品消费市场上最流行的种类,而俄罗斯国内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生产和销售增长的情况则带来了精麻药品非法贩运及相关犯罪增加的风险。


根据俄罗斯国家禁毒委员会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2021年俄毒品形势较之往年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毒品对俄安全和社会的危害仍然存在。但是,在俄政府和禁毒部门的不懈努力之下,俄毒情并未恶化,执法机构登记的涉毒犯罪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涉毒犯罪人员数量和吸毒者相关犯罪数量也在下降。这一趋势说明俄打击毒品犯罪、治理毒品问题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所谓“毒品合法化”思潮的影响以及俄自身面临的国际国内格局的影响下,俄罗斯的毒情仍然严峻。2021年俄罗斯在册吸毒人员同2020年相比上升了1.8%,为38.8392万人,其中使用多种毒品以及合并滥用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人数都在上升,对俄公众卫生和健康安全构成了严峻威胁,直接后果就是2021年俄吸毒过量和药物滥用过量死亡率持续上升。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麻类和合成药物成为俄毒品滥用市场中的主流。


芬太尼在俄罗斯的滥用历史并不长,苏联并未见到芬太尼滥用的相关记录。苏联解体之后,根据俄罗斯于 1998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法》以及《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前体管制清单的政府令》的规定,俄罗斯对精麻药品及前体实施列表管理,并将芬太尼、雷米芬太尼、舒芬太尼列入二类管制清单,意味着其生产和贩运都必须接受严格监管,只允许用于医疗和科研目的。俄罗斯的合法芬太尼生产和贩运主要由俄罗斯有机化学和技术研究所负责,2016年该研究所共生产了1.4千克的芬太尼类物质。但是,在俄罗斯非法渠道和地下市场中流通的芬太尼远高于此数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2017年曾公布,仅2017年前7个月,俄内务部禁毒部门便查获了27.44千克卡芬太尼和91克羟甲芬太尼。值得注意的是,卡芬太尼被称为芬太尼类物质中药效最强的种类,其药效为其他芬太尼类物质的100倍、海洛因的5000倍,极易因使用过量诱发呼吸障碍甚至导致死亡。俄罗斯专家建议俄联邦政府将以卡芬太尼为代表的芬太尼类物质列入“化学武器威胁”。俄内务部禁毒部门认为,当时在俄市场上流通至少55万至82.5万剂芬太尼。


俄罗斯媒体于2016年开始跟踪关注美国的芬太尼滥用问题,在2017年俄公共卫生和禁毒部门认识到芬太尼滥用导致死亡的现象。2017年6月20日,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禁毒部门负责人米哈伊尔?沙洛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州仅2017年前5个月,因滥用芬太尼致死的人数已超过100人,而2016年全年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因滥用芬太尼导致的死亡人数力112人。车里雅宾斯克州法医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6月该市有109名吸毒者因吸毒过量死亡,其中90人死于芬太尼吸食过量。应当说,2016~2017年是俄从政府到媒体关注芬太尼非法滥用及造成死亡问题的开端,但这并不意味着俄罗斯的芬太尼滥用问题是在2016年才出现的,芬太尼在俄毒品消费市场上的流行应当早于此阶段。在与俄相毗邻的爱沙尼亚毒品消费市场,2009年春季已出现了高纯度的芬太尼。俄的芬太尼滥用问题最早出现的时间同爱沙尼亚相比不会相差太大。在俄罗斯毒品消费市场中,吸食芬太尼的方式一般是静脉注射,或者是混入香烟中吸食。市场销售的芬太尼类物质一般混有其他物质,如葡萄糖等,这增加了芬太尼滥用者在吸食过程中因无法确定芬太尼纯度而造成过量使用死亡的风险。


尽管现今芬太尼在俄暂未形成明显的泛滥,但俄禁毒部门仍关注芬太尼在俄使用情况。俄联邦内务部于2021 年公布的信息显示,2020~2021 年俄尚未出现芬太尼大规模流行趋势。2019年俄禁毒部门共查获了7起芬太尼交易案件,缴获了3.9克芬太尼;2020年则查获了3起相关案件,缴获了1.3克芬太尼。2021年俄禁毒部门计划将3类同芬太尼相关药品添加进管制清单。根据俄内务部数据,在俄非法市场上出现的芬太尼种类主要是甲芬太尼和卡芬太尼。卡芬太尼在2020年俄内务部查获的毒品中占0.02%,占查获的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的0.04%。同时俄内务部门还强调,流入俄毒品市场的芬太尼主要来自境外,2020~2021 年未发现本土生产案例。


二、俄罗斯面临芬太尼滥用威胁的原因


芬太尼起初是作为镇痛药物使用的,但由于西方国家出现的镇痛药物滥用现象,芬太尼被不法分子滥用成为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替代品。同时,由于世界各国对毒品的打击和精麻药品的管制多采用列表清单列管方式,以芬太尼为代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由于成分变化容易、不依赖毒品原植物等特点,易于通过改变化学分子结构、制作工艺和所需前体等手段来逃避监管和打击,并且容易加工成奶茶粉末、糖果等更具迷惑性的外观,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打击难度。值得注意的是,芬太尼类物质不仅易于成瘾、生产便捷、危险性强,芬太尼粉末还极易通过皮肤或者黏膜被人体吸收,进一步提高了该物质的危险性。另外,近年在各国通过线上渠道销售芬太尼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现象日趋普遍,给滥用这类药物披上了时尚、“安全无害”的外衣,使芬太尼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在青少年群体中迅速扩散,成为世界各国禁毒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俄罗斯同样面临芬太尼滥用的威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加大了对芬太尼的监管和非法制贩的打击力度,对滥用危害也加强了宣传,形成了较为符合其国情的治理体系。


(1)芬太尼价格低廉,符合俄毒品消费市场需求。芬太尼药效强劲,并且同海洛因等毒品市场上的传统流行种类相比价格更低廉,因此十分符合俄毒品消费市场需求。芬太尼的生产制造不需要依赖毒品原植物,完全可以在实验室中实现工业化生产,成本更加低廉,同时制成品也更便于储藏和保存。因此,芬太尼的这一特性决定其价格同海洛因相比更加低廉。除此之外,俄并非海洛因的产地,其毒品市场上流通的海洛因多贩运自阿富汗,需要投入贩运成本。但芬太尼可以实现在俄本地制造,贩运成本明显低于海洛因。所以,芬太尼在俄毒品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相对低廉。


(2)芬太尼类物质滥用时存在合成吸食习惯,加上药效难以准确把握,存在较高致死风险。俄罗斯卫生和禁毒部门曾报道多起因芬太尼使用过量导致的死亡案例,一部分吸食致死者是由于芬太尼类物质本身具有的强烈药效而导致呼吸障碍等症状死亡,部分则存在滥用芬太尼类物质的同时还使用了其他毒品或者精麻药品,导致药效增强而致死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俄毒品消费市场中对于芬太尼类物质的危险性并无清楚认识,并且多数吸食者有使用其他类型毒品或者滥用其他精麻药品的情况,这使吸食者为了追求所谓更强效果而采用合成方式使用芬太尼类物质。另外,部分毒品贩售犯罪分子为提高所贩售的毒品效果而在其贩售的毒品中添加芬太尼类物质,也提高了吸食者致死的风险。


(3)芬太尼类物质极易混合制造,绕开监管,给俄禁毒部门管制和打击相关犯罪提高了难度。芬太尼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种类繁多,化学合成方式多种多样,难以监管。由于芬太尼类物质及其衍生物化学结构组成方式十分容易改变,可以通过添加或者移除一个或者数个化学分子改变其化学成分,生产出效果同芬太尼类似但尚未被列入列管清单的新物质。同芬太尼类物质相比,新物质的生产过程便捷快速,外形变化不大,吸食方式类似,并且有同样的药效甚至更强劲。因此,俄禁毒部门难以通过及时变更列管清单的方式实现对所有芬太尼类新物质实施及时监管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加大了禁毒工作的难度。


(4)在俄贩售的芬太尼类物质来源多样,国际国内并举,使俄毒情复杂化。在俄毒品消费市场上贩售的芬太尼类物质来源复杂,部分是俄国内贩毒组织在境内自行生产制造。如俄禁毒部门在车里雅宾斯克州等地查获了非法生产制造包括芬太尼类物质在内的精麻药品的毒品实验室。部分芬太尼类物质自境外流入,此类毒品或者来自欧洲国家,或者来自中亚等独联体国家,路线复杂,难以追踪,给俄禁毒部门加大了打击难度。


三、俄罗斯联邦对芬太尼的管制机制与举措


芬太尼在俄被列入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控,属于具有危险性的精麻药品,被列入二类管制清单,由俄联邦内务部禁毒部门、俄卫生监督部门等共同进行监管。


(一)俄罗斯联邦内务系统禁毒部门主导下的管制机制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将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非法生产和贩运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惩处。因此,内务部成为对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管制的最主要执行机构。同时,考虑到部分精麻药品和前体所具有的医疗卫生用途,俄罗斯卫生监督局也会同内务部,共同参与了管控工作。


俄罗斯在1998年通过《俄罗斯联邦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法》,发布了第一份关于前体及精神药物列管的清单。至今,俄罗斯列管的精麻药品和前体物质清单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最初公布的一份列管清单已经被按物质性质不同划分为四类,并制定了相应管制措施,使管制系统能够具有灵活性,根据毒情及毒品生产形势具体规定前体物质的列管方式,从而改变了最初一份列管清单中不区分类别、完全没有灵活性的列管方式。第二,俄罗斯在列管物质中所称的精麻药品和前体包括了列入列管清单中四个不同类别的物质及多种物质混合物,并根据混合物中浓度最高的物质来确定该混合物的种类。第三,俄罗斯在列管清单中规定了各种具体浓度,只有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违法,这样就将比如油漆、胶水等日用品中含有低浓度前体物质的情况区分开,避免对浓度低从而无法用于制造毒品的日用品进行管制。第四,通过设立分类管理的方式,使科研、侦查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化学品以及医疗和科研、教学用途的精麻药品的生产和贩运不受到影响;另外,使如麦角酸等部分化学品在普通科研和教育、侦查等工作当中并未普遍使用,但在毒品生产中已经开始普遍使用的化学品得以严格管控。第五,俄罗斯现在已经建立了涵盖贩运相关的所有过程,包括生产、储藏、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许可证制度,包括芬太尼类物质等精麻药品和醋酸酐、麻黄碱等主要的前体。精麻药品和前体的进出口也必须由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来进行。第六,俄罗斯明确将非法贩运列入管制清单的精麻药品和前体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同时还加强了对涉及监管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俄罗斯的企业要获得列入清单2、3和4中的精麻药品和前体的经营活动许可证,则必须向俄内务部提出申请,由内务部负责审批。


现今,俄罗斯建立了涉及精麻药品和前体合法生产和贩运相关信息的监管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精麻药品和前体合法生产、储藏和贩运的相关信息,并大力降低对精麻药品和前体从合法渠道被转移进入非法渠道的可能性,有助于减少非法制贩相关犯罪,从而改善毒品形势。除此之外,俄罗斯的法律还规定了从事精麻药品和前体生产、储藏、销售等行业的法人及企业家必须向企业所处的联邦主体及地区禁毒部门以正式报告的形式上报生产计划,以及为满足生产需要购入的前体数量。自2011年起,俄罗斯已经立法明确由内务部负责监控各类法人、企业和个人涉及精麻药品和前体相关的生产与贩运活动,此类监控是通过对涉及生产和贩运的企业、法人及个人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来完成,不定期检查主要对涉及清单2、3和4物质生产及贩运的企业、法人及个人。根据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对精麻药品和前体从生产到贩运以及销毁的各环节的监管都有具体机构负责。由内务部及各地区所在内务局禁毒部门负责接收辖区内从事生产、加工和获得生产清单2、3和4(下列表1和列表2)的精麻药品和前体所需物质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清单4(下列表1 和列表2)的前体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提交的计划生产和加工量、为满足生产和加工目的需要获得的前体数量的专项报告。此外,根据2011年2月7日实施的《俄罗斯联邦警察法》的规定,由俄罗斯内务部负责监控俄境内法人及个体企业涉及精麻药品和前体贩运相关活动。同时根据自2017年6月26日起实行的第411号内务部命令,内务部对进行上述活动的法人和个体企业实施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下列活动必须经内务部门中的禁毒机构严格检查:对于除了清单1之外的精麻药品和前体的贩运,必须向内务部报告每一种精麻药品和前体的生产、获得与使用数量;遵守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收购、使用和销毁规定;在从事相关对外贸易活动前必须获得相应许可证;进行任何形式的贩运活动前必须在专门卷宗上进行强制登记;个人在购买相关精麻药品或前体时,必须出示医院处方,并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卖方必须复印处方和买方个人身份证件并留存,同时在交易日志中做好登记,提交禁毒部门记录备案。


除了内务部门之外,根据2020年12月15日实施的第3340号政府令,俄罗斯卫生监督局也参与向从事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以及含有麻醉品成分的原植物贩运的行为发放许可证和进行监管。2021年10月15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752号政府令,实施了新的《关于麻醉品、精神药物前体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收购、使用、运输和销毁的规定》,同时废止了2010年8月18日实施的第640号政府令等相关法令。新的法规延续了之前的管理规定,由内务部禁毒部门负责牵头进行精麻药品及前体生产、贩运等各环节的管控及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并由各地区内务局禁毒部门接受辖区内从事精麻药品及前体生产加工相关活动的法人及个体提交的关于生产、需求等数量的专项报告。而卫生监督部门则主要会同内务部禁毒部门对精麻药品及涉及医疗用途的前体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管。芬太尼作为被列入二类管制清单的精麻药品,其生产、储藏、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属于内务部禁毒部门牵头的精麻药品及其前体管制体系的管理范围。由此可见,俄对芬太尼的管制机构的核心主要是内务部禁毒部门。


二)俄罗斯联邦对芬太尼管制的法律体系


俄罗斯将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纳入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治理体系进行治理,并未出台专项的治理举措,根据俄毒情的变化,通过法律修订案的形式加强或改变对某种麻醉品、精神药物或者前体的管理。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理同样也是如此。


俄罗斯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管控法律法规体系于 1998年开始建立,1998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并开始实施了《俄罗斯联邦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法》,并于同年开始实施《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管制清单》。这部法律和管制清单成为俄罗斯管理前体最主要的法律基础。除此之外,还有《俄罗斯联邦行政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及2011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关于特定活动许可证法》。此外,一系列政府令也是俄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管控的法律法规基础,其中主要包括2012年10月8日开始实施的第1020号政府令《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第228条第3和第4款及第229条第1款确定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大量”与“特别大量”标准,以及麻醉品、精神药物原植物和含有麻醉品、精神药物或部分含有麻醉品、精神药物的物质的前体的“大量”及“特别大量”标准的政府令》、2010年8月18日开始实施的第640号政府令《关于批准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和销毁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规定》、2010年6月9日开始实施的第419号政府令《关于报告与贩运麻醉品、精神药物前体有关活动和提交交易记录的规定》、2008年3月28日开始实施的俄罗斯卫生部第127号令《关于批准卫生系统销毁列于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清单2和清单3中、在俄罗斯联邦受到管制并在医疗实践中不适宜继续使用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实施的第892号政府令《关于批准个体使用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以及从事贩运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相关活动的规定》等。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法》的规定,精神药物指的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包括《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所确定的列入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清单的合成或自然物质、药物及自然原料”。由此可见,俄罗斯对精神药物的管理属于依据列表进行管控。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8年6月30日批准实施的《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前体管制清单的政府令》的规定,俄罗斯对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前体的列管清单共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及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俄境内流通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第二类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及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以及生产和贩运都必须接受严格监管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第三类是根据俄联邦境内有限法律法规在满足部分条件下可以在俄联邦境内有限流通的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第四类是根据俄相关法律法规在俄境内受到限制、满足部分条件接受监管后可以有限流通的前体。因此,俄罗斯对列入清单1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无论是医疗还是制药用途,制造和贩运该类前体都属于违法行为。对列入清单2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贩运进行限制,并根据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制定管制措施。


整体而言,俄罗斯对芬太尼的管制举措属于俄对麻醉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管制体系的一部分,俄并未出台专项治理政策或者法律法规。这套体系对俄治理芬太尼滥用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对相关违法犯罪形成了震慑。但总体而言,俄治理芬太尼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与芬太尼滥用问题的蔓延程度相比显得较为薄弱。


四、俄罗斯对芬太尼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俄罗斯对包括芬太尼在内的精麻药品采取了较为符合俄国情和毒情的监管体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同俄罗斯毒情变化趋势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影响了俄对芬太尼的监管效果。


(1)俄主要将舒芬太尼等芬太尼类物质列入列管清单,清单修改的速度难以跟上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新的芬太尼类化合物的速度。


2) 监管体系落实过程中有薄弱环节,给犯罪分子留下了“钻空子”的空间。比如毒品犯罪集团可以通过开设“皮包公司”“影子企业”,或者是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买资质”等非法方式,获得芬太尼类物质生产或者经营、购买的许可证,从而绕开监管,使芬太尼通过非法渠道流入毒品制贩环节。除此之外,俄法规规定个人在购买精麻药品时须提供购买者身份证件,经营单位必须复印购买者证件,并做好登记。在俄法规中没有规定关于内务部门协助经营者核实购买者身份证件的权限。因此,实际上,经营单位很难核实购买者证件真伪,从而使芬太尼等精麻药品十分容易通过伪造或者变造购买者身份证件,以及雇用他人购买的方式流入非法渠道。


(3)俄监管体系难以应对芬太尼类物质发展变化速度。芬太尼类物质极易合成,通过变更部分成分,一方面可以轻易逃避监管体系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则容易制造出新物质,在成瘾性等特性上同原有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芬太尼类物质采取列管方式在面对芬太尼类物质的不断发展变化时,俄罗斯禁毒部门从发现新的物质,到总结相关犯罪规律,再到立法机关修订法律增补进列管清单需要较长时间,滞后性明显,难以对相关犯罪造成直接打击。


结 语


芬太尼的滥用和危害性已经引起了俄罗斯政府的重视。为打击相关犯罪、遏止芬太尼滥用在俄的蔓延,俄联邦政府做出了切实努力,加强了对芬太尼滥用的治理举措,加大了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芬太尼在俄毒品消费市场上并不难获得,对俄罗斯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现实挑战和威胁。未来随着芬太尼新的合成方式和新的化合物的不断出现、电子购物和网络金融手段的普及,芬太尼类物质的滥用问题将更为凸显。因此,尽管芬太尼在俄滥用形势尚不严峻,但若不防患于未然,芬太尼未来在俄出现泛滥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作者简介:


李昕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博士、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陕西师范大学阿富汗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阿富汗毒品问题、阿富汗与中亚政治。


来源:国际禁毒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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